小微企业相关税费及附加税的优惠政策

收藏 编辑 删除 2016-09-02 13:52   查看: 17266

1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

  1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本文地址: http://www.zsci.cn/z/284.htm